close

年資10年滿60 可辦退休

 

適用勞退舊制勞工受惠 

〔記者施曉光、高嘉和、王珮華、黃以敬/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一款勞工得自請退休條件,只要是在企業內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年逾六十歲勞工,即可向雇主提出退休要求。這項修法對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沒有影響,但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就能受惠

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完全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人數有一百零九萬人,年齡六十歲至六十五歲者有十二萬人,本案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這些勞工將能立即受益。

企業:中高齡就業更難

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林秉彬表示,此項修正草案看似在幫勞工,其實是幫倒忙,因為這樣就沒有企業想雇用五十歲的勞工了,反而造成中高齡勞工就業障礙。他認為,服務滿十五年會是比較恰當的年限,以四十五歲進入企業服務來說,正值壯年,服務至六十歲會比較剛好。

勞團:高齡者恐被解僱

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發言人蘇諍指出,退休工作年限一旦減縮,可能引發企業汰換人力的週期縮短或提前,造成高齡勞工另一波資遣或解僱潮,政府拚命從小處修法,不如好好思考如何鼓勵企業「愛用」、「善用」中高齡勞工,才是真正對中高齡勞工有益。

原草案工作年資並未設限,只要年滿六十歲者即可自請退休;但勞委會認為,勞基法第五十三條立法意旨在於鼓勵勞工久任,原本年資至少應達十五年以上,雇主才有依法發給退休金的責任,如果鬆綁讓員工年滿六十歲即可自請退休,對雇用完全適用勞退舊制或具有部分舊制年資勞工的企業,短期內經營成本恐將遽增。

勞委會並說,企業可能藉由資遣或迫使勞工自願離職方式,規避退休金給付,導致中高齡勞工失業風險增高。

經協商,採取折衷方案,亦即必須在企業內工作滿十年以上、年齡超過六十歲者,才可自請退休。

工總:不會擋自請退休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包括「勞動基準法」舊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等兩種,其中「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分成「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九十七年修法「強制退休」年齡從六十歲延到六十五歲,但「自請退休」之規定未同時調整,仍維持「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等兩種條件。

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表示,以產業界藍領勞工為例,到六十歲時,體力、專注力都會下降,在考量生產力與工安前提下,產業界不會拒絕這些勞工自請退休。

 

以上轉載自200918日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8/today-life1.ht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aiwanmyhom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