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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外勞企業 資遣本勞需先徵詢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失業率節節升高,部分公司卻傳出一面資遣本勞、要本勞無薪休假,一面卻讓外勞加班。為了避免類似情事,勞委會除通令各地主管機關加強查察,也宣布凡聘僱有外勞的企業,資遣本勞前應先徵詢本勞是否有從事外勞工作的意願。

若有意從事外勞工作 需回聘

一旦本勞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該公司即應回聘;否則勞委會依比例刪減該公司外勞配額。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陳益民指出,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卅三條,雇主於資遣員工時,不管資遣人數是幾人,都應該在員工離職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擔任工作、資遣事由等事項,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即包括地方勞工局以及就業服務中心都會收到雇主通報。

陳益民說,過去這項通報過程到此即屬完成;但是未來各地就業服務機構於收到雇主資遣通報後,除了得進一步通報到勞委會職訓局外,同時還要回頭確認通報資遣的公司是否聘僱有外勞,若該公司聘僱有外勞,接獲通報的各地就業服務中心,還必須要求雇主徵詢勞工是否有從事外勞工作的意願。

如果雇主未徵詢勞工意願,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處六萬到三十萬罰款。

若被資遣的本勞經徵詢後,有意願從事外勞工作,雇主即有義務聘僱若雇主拒絕回聘,則一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是就業服務中心通報給職訓局後,將依一比一比例、裁減該雇主原外勞配額。

 

以上轉載自2009113日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3/today-life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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