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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扁案換法官 程序不合法

 

請各位想一想,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為何?

是要追求「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趕緊給被告一個「有罪」或「無罪」的統一判決重要呢?還是給予被告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重要呢?

如果一個判決本身的程序是有瘕疵的,沒有辦法給被告公平受審的機會的話,那這一個判決縱使符合「訴訟經濟」或「避免裁判歧異」又有何用呢?

 

 

以下轉載自200911日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today-p1.htm

 

扁案換法官 程序不合法

求見賴英照 盼對北院行使監督權

〔記者胡健森、林嘉東/綜合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將扁案併給審判長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與士林地方法院刑庭庭長洪英花昨天上午聯袂主動求見司法院長賴英照表達不認同,要求司法院以行政司法監督權責,請台北地方法院就扁案換法官一事的決定過程、適用法條等依據及理由,說清楚、講明白。

黃瑞華指出,分案是否符合法院內部的既定規則,涉及司法行政是否干涉審判獨立、是否違法剝奪法官憲法所保障之審判權,以及有沒有違反法官審判獨立等問題,更攸關整體司法獨立的外界觀感。

黃瑞華認為,依照現行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二「分案」第五條規定,後起訴的「扁案」雖與前案「珍案」有數人共犯一罪的問題,但因「扁案」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依條文所定,並不能依「後案併前案」的原則歸由「珍案」法官辦理,而應該適用同一條文的但書規定依第三十八條抽分,因而「扁案」第一次分案符合北院現行有效的分案規則。

此外,「扁案」在起訴當日經北院核定為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依同條及三十八條規定,以人工抽籤方式由重金專股抽分,結果由重金專股的庭長周占春所屬庭員辦理,完全符合台北地院現行有效的分案辦法,並無同一要點第十條「後案併前案」的問題。

稱北院條文適用錯誤

依法官恆定原則,除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外,不應再以任何理由改變,包括「訴訟經濟或避免裁判歧異」等理由都不可以,因為這些理由在制定分案規則及訂定刑事訴訟法時都已經衡量過,不可再針對具體個案而重複衡量,否則將侵犯審判獨立,違背法官恆定原則。

同時,依照同要點第十條規定,相牽連的案件並非不能分開由不同法官審判,僅於前、後案兩位法官自己認為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才由其二人主動發起協商,且於二人協商不成時,才有由後案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

黃瑞華指出,法院庭期系統早已排定庭長周占春所定的調查庭期,並有目擊證人,另報載又有五位庭長要求追回傳票之事,證明周占春等人最初並不認為有合併審理的必要,至於蔡守訓審判長早初對於由何人審理此案也沒有意見;則北院後來以第十條併案規定來更換扁案之承辦法官,不僅條文適用錯誤,在發動程序上也不合法。

司法若崩盤 將是台灣災難

洪英花也指出,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須依法律機制裁併,不得由法官間的簽呈或行政會議做成決定,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她說「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司法將面臨崩盤危機」,正當法律程序失守不只是單一個人的災難,更是台灣的災難。

洪英花並籲請司法院以行政監督力量,糾正北院,請台北地方法院還原當事人權益,回復原狀,將扁案回復給原分案的法官周占春審理,以貫徹審判獨立,否則此案不解決,恐將種下藍綠長期鬥爭的引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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