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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證人曝光,特偵組只要道歉就好了嗎?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1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證人保護法1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本法應受身分保密證人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兩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觀點一:

如果下列報導1特偵組在新聞稿中將秘密證人曝光之報導屬實的話,那請問:

1、秘密證人的姓名是否屬於刑法第132條第1項、證人保護法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應保密之事項呢?

2、如果是的話,特偵組的相關承辦人員是否已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或證人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之罪呢?

3、縱使如特偵組所言,是因為意外疏失而洩漏的話,是否亦構成刑法第132條第2項或證人保護法第16條第3項所規定之過失犯罪呢?

4、綜上,特偵組將秘密證人曝光之事,只要道個歉就好了嗎?不用追究相關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嗎?

 

觀點二:

1、比較下列報導1報導2的內容,是否會有「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之感覺呢?

2、如果是陳水扁的辯護律師鄭文龍將秘密證人曝光的話,又會是什麼結果呢?是道歉能了事的嗎?

 

 

報導1

以下轉載自20081227日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27/today-p2-2.htm

 

秘密證人曝光 特偵組致歉

〔記者劉志原、李欣芳、林毅璋/台北報導〕最高檢特偵組針對扁無保獲釋案二度抗告,卻在新聞稿中,將秘密證人貿協董事詹啟榮曝光,引起扁方強烈批判。特偵組昨晚指出,原是要用「○○○」及「某人」取代詹的名字,但因作業疏失,讓詹啟榮三字出現在新聞稿中,特偵組對詹感到抱歉。

新聞稿出現詹啟榮 稱作業疏失

檢方抗告書中,為證明扁有串證事實,載明扁的親信曾與詹串證,要詹配合說領一千萬元從事「S」案、「J」案及做為推動台日關係等機密外交,撰寫新聞稿已將詹啟榮三字以○○○或某人代替,但仍發生漏刪情事,特偵組說,這是意外疏失,沒有其他用意。

扁批檢方抗告書 洩露國家機密

扁則痛批特偵組,在抗告書中洩露國家機密,以指控阿扁找詹啟榮串證,不惜侵害國家重大利益要押陳水扁,手段非常不正當,「這是很糟糕的作法!」

扁的律師鄭文龍並說,詹啟榮被傳訊過程,一五一十據實陳述,其陳述與扁的陳述是吻合的,當被告與證人說實話時,特偵組還有意見,證人講的實話,特偵組反而拿來當羈押理由,令人難以理解。

針對扁案審理法官由周占春改為蔡守訓的大轉變,扁昨也透過鄭文龍表示訝異、不解,並考慮向庭上提出異議。扁辦指出,扁案審理法官換人,對周占春及蔡守訓都有失公允,更讓社會大眾對司法公信力高度質疑。

律師指審理時 檢方無抗告資格

對於特偵組二度抗告,鄭文龍表示他們有信心,不擔心抗告問題。扁辦發布聲明強調,依「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抗五九三號裁定」,以及「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四點」,陳水扁及其辯護人都認為檢察官無抗告資格,這已逾越檢察官應有的職權範圍,該抗告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陳水扁也透過扁辦表示,他一心一意為國家做事,卻連累這麼多的故舊與部屬,於心非常不安、虧欠,怎可能還要陷陳鎮慧等於不義?

扁案審理法官換人 藍綠都質疑

針對扁案審理法官換人,民進黨昨也表示質疑,指已造成泛藍挑法官的效應產生,也讓外界有泛藍干涉司法的印象,呼籲讓司法獨立及公正審判。不過,國民黨立委邱毅也同樣表示不滿,指稱蔡守訓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縱容吳淑珍請假十八次,對扁家的魄力也明顯不足。

 

 

報導2

以下轉載自200911日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today-p1-2.htm

 

被送懲戒委員會 扁律師鄭文龍︰檢極盡打壓

〔記者林俊宏、劉志原/台北報導〕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昨天被台北地檢署認定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討論是否懲戒,另名同被法務部剪報發函要求調查的律師鄭勝助,檢方認定只轉述「家後」等詩作,未違反相關規範,不予移送懲戒。

鄭文龍昨晚表示,檢方動作很無聊,不但極盡打壓之能事,也不顧律師辯護空間及台北律師公會之前不懲處的自治決議,卻球員兼裁判將他懲戒,非常不合理。

承辦主任檢察官侯名皇調閱陳水扁在押期間的律見光碟、律師對外轉述陳水扁心聲及談話等相關新聞資料,認定鄭文龍曾說過「未審先判」、「奉命起訴」等語,涉及惡意發表攻擊司法人員及機關言論、未促進民主使命及端正社會風氣責任、阻礙檢方偵查發現真實現象等三大違背律師倫理規範理由,決定改移送由三位高院法官、一位高檢檢察官及五位律師組成的律師懲戒委員會討論有無違反律師規範。

律師公會上月決定不處分

台北律師公會在去年十二月五日提出三大不處分理由,包括律師在庭外對媒體發言,現行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未有明確限制;其次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法制,律師法庭外言論尺度應由律師公會自行判斷,不宜由法務部交辦處理,何況檢方對偵查案件內容也常外洩,不能僅要求律師封口。

再者,鄭文龍代扁發表絕食聲明,聲明內容與偵查中案情無關,應不構成違反律師法的要件,律師是協助當事人面對國家強大公權力的唯一武器,如限制太多,對基本人權有負面影響。

律師團將對扁案提釋憲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陳水扁辦公室幕僚昨與律師團會商決定,將提出釋憲案,指扁案經併案換法官,違反憲法保障司法平等原則。

吳淑珍對阿扁遭羈押相當憂心,昨透過扁辦幕僚前往台北看守所探視阿扁時,轉送保暖衣物及白斬雞等食物給扁。

據指出,吳淑珍向扁辦表達她其實很想去看阿扁,但沒辦法去探視,她的心情很難過。日前台北地院審判長蔡守訓召開陳水扁的羈押庭時,當天阿扁出門前,吳淑珍預知情勢不妙,在目送陳水扁離去時,當場難過地掉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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